特别报道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7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二、职责划分

(三)分级负责。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实行两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和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做好济宁城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四)部门管理。宣传、网管办、政法委、经信委、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人社、商务、工商、物价、国税、城市管理、质检、人民银行、信访、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要依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联合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64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63号)规定的职责,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巡游车经营者及巡游车、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行业管理。

三、科学定位

(五)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车、网约车等方式,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六)完善运力投放机制。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动态监测和动态调整机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的发展要根据以下要素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政策进行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出行特点、城市交通拥堵情况、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合理评估市场供求比例,及时调整运力规模,实行出租汽车数量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由政府调控为主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运力投放机制。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七)加快推进城市交通供给侧改革。要按照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律,实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供安全、高效、绿色、便捷、经济的城市公交服务体系,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要按照出租汽车的结构形式,提升巡游车服务水平,增加网约车服务,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

四、深化巡游车改革

(八)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出租汽车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8年,车辆更新原则上不超过6年,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实行集约化经营,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改革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和许可后的管理方式,要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采用服务质量招标方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考核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达标的,其经营者可申请延续并优先获得经营权。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法规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经营权。

(九)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按照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要规范承包经营关系,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营运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要实施出租汽车承包费或定额的多方磋商方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十)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巡游车运价要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五、规范发展网约车

(十一)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程序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实施行政许可。

(十二)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网约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含)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悬挂喷涂张贴任何标志标识。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行为规范。

六、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十三)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通过“五个鼓励”来推动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实现公司化、规模化经营,实行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以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加入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七、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四)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是非营利性质的出行方式,其中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用。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不得向合乘者分摊驾驶劳务费用。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八、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五)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六)转变行业监管方式,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逐步推动监管重心转向安全保障和服务提升,建立和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智慧交通应用,加快出租汽车服务信息平台和行业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智能化监管,提升行业监管效率和治理能力。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

(十七)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完善出租汽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关心关爱驾驶员,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完善多种形式预约服务。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规范驾驶员着装,推广文明服务用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优化出租汽车乘坐环境,更新车载智能终端,安装一键报警装置,推广安装乘客评价器,车载视频监控等设施,升级安防技防手段,提升出租汽车安全性和乘坐舒适度。

(十八)健全行业信用体系。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和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纳入信用平台,强化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应用,设立不良信用黑名单,建立优秀驾驶员奖励制度,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九、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济宁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也要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十)制定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为依据,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改革重点,细化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既要适应“互联网+”发展形势,也要充分考虑辖区行业发展现状,积极稳妥,依法推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回应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的普遍关切,也要兼顾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理要求,统筹各方诉求,确保改革政策取得最大公约数。

(二十一)加强舆论引导。各级要制定科学的宣传和舆情监测方案。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沟通,做好政策解读,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各方预期。对国家《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改革内容等,要反复讲、深入讲、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同时,密切监测当地舆情,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对改革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十二)维护行业稳定。维稳、公安、交通、网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联合维稳新机制。要主动采取对话、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作为,提前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行业正常运营秩序。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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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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