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济宁经济开发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北至北外环,西至嘉祥边界,南至南外环,东至济宁任城边界。
二、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装配柴油发动机的机械: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吊车、空气压缩机、材料装卸机械、打桩机、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国Ⅲ非道路移动机械。所使用机械应同时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中的Ⅲ类限值要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禁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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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要求
1、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济宁经济开发区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及时如实提供环保编码登记信息并申领环保编码或进行变更。
2、未申领环保编码的工程机械不得在禁用区内使用。
3、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
4、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区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开发建设、经济发展、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农业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督促所管辖行业及行业内的工程项目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年4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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