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春节济宁城区烟花爆竹限放时间及禁
济宁市任城区公布春节烟花爆竹
限放时间及禁销区域
限制燃放时间
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限放区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放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在年1月31日至2月19日期间可以销售烟花爆竹。限放区外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于年1月21日至2月19日期间进行烟花爆竹销售。销售结束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在年2月20日到22日将临时销售网点剩余且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收回,并实行统一保管。
禁止销售区域
任城区范围内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广场等重点建筑物周边米范围内及集贸市场、节日售货大棚、展览展销会、庙会、超市、健身(购物)广场、各类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社区、商住混合楼、车站、商业摊点等人员聚集场所均不准销售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的
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
(1)禁止销售无厂址、无合格证、无安全标识的产品;(2)禁止销售A、B级烟花爆竹产品及拉炮、摔炮、多响(含双响)、花中带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3)禁止销售单支装药40克及以上的烟花爆竹;(4)禁止销售含氯酸钾的产品;(5)相关部门禁止燃放的其他烟花爆竹。
处罚
经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核实在辖区内销售无防伪标记的违规产品、无证经营、非法进货、异地销售、转移库房及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安监局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在执法过程中威胁、辱骂、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任城区安监局举报、
任城区综合执法局举报
来源:济宁发布、济宁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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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芮
主编:王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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