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将其民族记载成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时而主张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济城区拆字(2008)第010号文件即《王母阁片区一期(柳行村、忠心闸村、博古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及《南苑街道办事处关于柳行村、忠心闸村、博古庄村拆迁补偿安置的优惠政策》是在拆迁办召开拆迁动员大会时发放的,时而主张双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时对上述拆迁补偿安置文件不知情,其前后主张自相矛盾;但是其认可是先召开拆迁动员大会之后,才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按照常理,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般会在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前予以公布,在召开拆迁动员大会时予以发放,由此可以认定其在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了上述拆迁补偿安置文件的内济宁市政府办公网容在此基础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关于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主张不能成立而且,《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也已经实际履行再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的时间是2010年8月3日,按照上诉人所述,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左右就发现协议有问题,亦即其知道了撤销事由,其应当自2010年11月起一年内起诉行使撤销权,即最迟应当于2011年11月30日前起诉要求行使撤销权山东省济宁市政府网,但是其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012年7月9日,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其撤销权消灭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问题,虽然原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确有瑕疵,但是该瑕疵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未产生影响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将其民族记载成汉族的问题,应当是文字上的笔误,本院在二审过程中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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