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具体项目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014-10-30 08:33:40.0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之六)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通知;滚动读报/enpproperty

第四十九条城区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在实施拆迁之日20日前书面告知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并提济宁政府采购中心网供不少于拟拆迁住房套(户)数和面积的住房或按照同区位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进行补偿,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九)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五)租赁期限;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宅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宅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并在租金标准确定之日起15日内将具体项目租金标准分别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及其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对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济宁市车管所电话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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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全额用于各自建设的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分别由市、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财政预算安排

(六)房屋维修责任;

第四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约定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一)采用提供虚假户籍,隐瞒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骗取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二)将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转让、改变租住用途以及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包括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居住的;连续3个月(包济宁市政府网括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四)连续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房租的;(五)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六)按照合同约定,应当退还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情形的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归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所有

第四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建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支付方式;

(七)停止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建设

第四十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的约定,服从保障性济宁第一人民医院网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机构的管理,不得转租、转借、改变用途和抵押及变相抵押;不得擅自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经批准可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原有的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得破坏装饰装修部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及其实施机构应对城区租住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的收入、住房、财产和人口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收回其租住的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对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承租人退出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对其装饰装修和搭济宁市车管所网站建的附属物等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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