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乡村更美更宜居济宁市掀起学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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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21号《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省首部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年)》后,国内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济宁市各级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市区抓好贯彻落实,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条例》确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制度化和长效化机制,旨在为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提供立法遵循,有利于从法治轨道上更好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巩固和提升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效果,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提供法治保障。《条例》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年)》为指引,共设置七章四十九条。

总则部分确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体制和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规定了统筹安排建设经费与管护经费,保障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等内容。规划和建设部分确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制度;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节约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规定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无障碍环境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协调发展。生活垃圾治理部分对《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确立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责任人制度。生活污水治理部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场化机制;规定村民应当养成节约用水习惯,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实现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对侵占、损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为规定了处罚。厕所粪污治理部分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加强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工作,提高改厕质量,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和维护改后厕所,逐步普及农村户用卫生厕所;规定将农村厕所粪污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种植大户等对粪渣、粪液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在村庄内公共区域随意倾倒厕所粪污的行为,侵占、损坏农村公共卫生厕所设施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村容村貌治理部分规定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当突出地域和人文特色,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延续乡村历史文脉;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应当符合农村生产生活习惯,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鼓励利用荒芜闲置庭院、空闲宅基地等建设公共设施,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引导、鼓励村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对农村线缆交错、广告牌匾、残垣断壁等问题进行了立法回应。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将面临一场大考,《条例》的出台将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建立一个良好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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