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政府采购信息要在指定媒体公示,公共服

  今年3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其中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据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高善长介绍,相较于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新版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完善了政府采购市场机制,细化了采购方式适用的具体情形,明确了采购当事人在采购需求、评审、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各环节的权利义务。例如,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应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等规定,符合采购项目技术性、服务性和安全性等要求。

  新版《条例》对《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明确和细化,同时又对电子化采购、信息公开等内容作了完善和新增。例如,采购项目信息必须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条例》还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据悉,今年5月份,济宁市政府也出台了我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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