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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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山东省济宁市新一轮征地开始了,具体征地信息可到“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查看,选择“济宁市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然后选择“拟征收土地公告”,批准文号和公开日期是年的就是新开始的征地项目。

  济宁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政策文件《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年公布施行至年一直有效,济宁市辖区范围(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按照本办法执行。

  依据《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政发〔〕7号政策文件规定

  山东省济宁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置换:按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等值置换安置房。

  旧城区改建:选择原地回迁,征收方应当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公租房安置方式:在租赁期间产权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协议,应对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产权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唯一住宅小于五十平方米补偿: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按五十平方米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或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置换房屋价值大于拆迁房屋同区位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拆迁户承担;置换房屋价值小于拆迁房屋同区位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拆迁方承担。

  山东省济宁市城区(国有土地)住改非房屋征收拆迁补偿

  住改非房屋认定标准:沿街、一层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满1年。

  补偿标准:

  (一)1—5年(含5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0%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5—10年(含10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5%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10年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20%的标准给予补偿。

  山东省济宁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搬迁费

  搬迁费(住宅)=拆迁房屋面积×10---15元/平方米;总额不低于元。

  搬迁费(非住宅):商业、生产、办公、仓储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和搬迁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山东省济宁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3个月;

  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标准×安置月份(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自行安置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10---15元/平方米/月

  山东省济宁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标准×房屋面积×3个月;

  停产停业损失(产权调换)=停产停业损失标准×补偿月份(没有明确规定,预计需要在协议上约定);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停产停业损失。提供周转用房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标准: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30元,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

  ps: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山东省济宁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附属物补偿

  院墙、大门、构筑物、树木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燃气、暖气设施安装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固定电话移机费、有线宽带迁移机费等补偿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以上就是年山东省济宁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想知道下一步拆迁哪里,可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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