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促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
一、关于贷款贴息政策
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申请贴息。由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该政策是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4号)一项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落实,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今年以来新增贷款给予的贴息政策。
1.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申请贴息。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2.省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进行汇总(含省财政直管县)。各市工信局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省两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市,再由各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3.省财政参照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企业贴息,利率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应急转贷基金政策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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