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棚户区改造"房票"
为加快济宁市中心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济宁市政府日前制定出台了《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明确了“房票”使用范围、使用流程、资金兑付、合同备案等问题。
“房票”是济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程中,政府发给棚改居民的安置资金凭证。“房票”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被征收人在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入库商品房,可凭“房票”抵付购房款。
“房票”有效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自购商品房,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抵押。
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安置房的,区财政按照购买房屋价值或被征收住宅价值的30%给予货币奖励。购买房屋价值小于“房票”金额的,以购买房屋价值的30%予以奖励;购买房屋价值大于“房票”金额的,以被征收住宅价值的30%予以奖励。
被征收人持“房票”在2个月内购房的享受每平米元的优惠,4个月内享受每平米元的优惠,6个月内享受每平米80元的优惠。
使用范围
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济宁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系统,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均可使用“房票”购买。各区出具的“房票”只能在本区范围内使用。
使用流程
(一)被征收人领取“房票”。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房票”。
(二)被征收人办理“网签”手续。
被征收人持“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签订《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
(三)确认购房“房票”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财政部门提交《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征收人(购房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区财政部门负责确认被征收人“房票”金额和购房奖励金额并加盖公章。“房票”金额多出购房款部分,在完成商品房“备案”10日内,由区财政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城建开发中心提交《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被征收人的“房票”等资料,市城建开发中心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证明,用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产交易中心提交《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被征收人“房票”、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证明等资料。经市房产交易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
(六)“房票”确认金额的拨付。
1.首次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区财政部门申请兑付“房票”并提供以下资料:(1)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证明和商品房网上备案证明;(2)被征收人“房票”;(3)《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4)被征收人身份证明;(5)《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兑付的具体办法:(1)期房。区财政部门接到兑付申请后10日内,将“房票”确认价值55%的购房款直接拨付至市城建开发中心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2)现房。区财政部门接到兑付申请后10日内,将“房票”确认价值95%的购房款直接拨付至市城建开发中心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第二次拨付。期房楼盘经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合格后,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兑付申请后10日内,将“房票”确认价值40%的购房款直接拨付至市城建开发中心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第三次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需经综合验收备案,提交手续齐全,由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初始登记,颁发开发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兑付申请后10日内,将“房票”确认价值5%的购房款直接拨付至市城建开发中心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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