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用政策解读济宁市最新版惠企

济宁市最新惠企政策汇编

说明

为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送政策上门精准对接”服务民营活动的通知》(鲁办发电〔〕号)精神,切实提升我市惠及民营企业政策的知晓度和落实率。在前期对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1号)、《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4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6号)等文件进行梳理解读的基础上,邀请相关市直部门重点聚焦《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5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1号)以及各部门现行的支持政策,按照创新类、融资类、税费类、财政类、人才类、对外合作类、土地类、其他类8个层面进行了梳理解读,供参阅学习。同时,我们将工信系统现行的主要惠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以便供企业参阅。

编写组

年6月

目录

创新类政策

融资类政策

税费类政策

财政政策类

人才类政策

对外合作类政策

土地类政策

其他类政策

工信系统有关政策

创新类政策

1.政策原文: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技术中心,给予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

政策出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六大工程培育科技沃土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办发12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年第34号令)

政策解读:①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当年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因偷税、片区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等行为。(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科,责任人:张鹏,联系)。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一年以上;所在产业领域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能为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关键核心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中心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中心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或行业标准制定任务;拟申报单位需围绕本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至少与1家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立长久、紧密合作共建机制。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科,责任人:张鹏,联系)。③省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万元;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申请单位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工程实验室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科,责任人:张鹏,联系)

政策类型:创新政策。

2.政策原文:鼓励参与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政策出处:《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5号)

政策解读:济宁市商务局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有关县(市、区)参与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我市嘉祥县、泗水县、金乡县、兖州市、曲阜市等5个县(市)先后于、、年被省商务厅评定为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县,为全省最多的市(全省共50个县)。带动全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累计发展县级服务中心32个、镇级服务站个、村级服务网点个,基本实现县镇村三级服务网点全覆盖,取得明显成效。年,泗水县创建成为山东省首批7个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综合示范县之一,获得中央专项扶持资金万元。已建成公共服务中心1处,乡镇服务站13个,村级服务站个,建成了完善的电商服务体系,取得明显成效。年,鱼台县创建成为山东省第二批4个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综合示范县之一,获得中央专项扶持资金万元。目前,正在招标过程中。(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责任人:徐国明,联系)

政策类型:创新政策

3.政策原文:加大“创新券”政策实施力度,年10月1日起,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在省补贴的基础上我市再补贴检测费用的20%;使企业享受政策补贴比例达到80%,市级补助资金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扩大“创新券”政策受惠主体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政策出处:《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1号)

政策解读:经备案的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使用入网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享受省、市“创新券”补贴政策。1.补助比例:省科技厅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含我市)“创新券”补贴比例为检测检验费用的60%;在此基础上,我市再补贴20%,总体补贴比例共80%。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省补贴最高50万元、市补贴最高20万元。2.补助范围和方式:经省科技厅备案、注册地在我市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并扩大到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后,使用入网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产生的检测检验费用,将发票上传至共用网,经省、市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创新券”政策。“创新券”网上申请常年受理,定期审核,每年集中补助一次。

政策类型:创新政策

4.政策原文:加大科研奖励力度,年起,对获得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中的我市完成人,市财政按照特等奖万元、一等奖万元、二等奖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两位完成人中的我市完成人,市财政按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出处:《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1号)

政策解读: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进行资金补助,这在山东是第一次,且力度很大,加上国家奖励的,科研人员就能拿到“双份”奖金,第13条还特意强调了对研发人员的奖励,提出上述一、二等奖奖励的万元、万元,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这对科研人员激励作用更强,有利于更多地聚焦科研人才和研发团队,便于单位更多地激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对于提升获奖单位整体研发水平、形成科研合力和自主研发的后续力,具有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大力度奖补政策的实施,将会吸引业内先进关键技术项目以山东高校、科研单位、企业为主去申报国家奖,从而带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山东省转化实施,形成山东省的技术优势,服务新旧动能转换,振兴实体经济。

结合济宁市的实际情况,年起,对获得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中的济宁市完成人,市财政按照特等奖万元、一等奖万元、二等奖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两位完成人中的我市完成人,市财政按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成果科,责任人:刘君,联系)

政策类型:创新政策

5.政策原文: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自年10月1日起,市、县财攻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出处:《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1号)

政策解读:省级办法: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山东省重点产业专利导航试点方案》(鲁知规字〔〕35号)。逐步建立以专利导航引导推动我省区域经济、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实现精准规划、科学发展的新型发展模式,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优势明显、专利密集、布局合理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培育一批掌握核心专利、专利运用能力较强、对产业发展有较强影响力的专利导航运营企业。为我省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提供知识产权供给。具体实施:省知识产权局每年下达《关于申报※年山东省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围绕重点产业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各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围绕重点产业进行推荐。每个市可申报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2项,每个项目的资金额大约为20万元。市级办法: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出台了《济宁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知发〔〕16号)。围绕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企业绘制专利地图,引领创新资源向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聚集,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探索建立专利信息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专利创造与产业创新能力高度匹配、专利布局对产业竞争地位保障有力、专利价值实现对产业运行效益有效支撑的工作机制,推动产业的专利协同运用,培育形成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模式,使我市重点产业在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尽快完成从产业价值链中低端向高端跃升,形成产业竞争优势,抢占发展先机。具体实施:根据辖区产业发展状况,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确定1—2家法人单位作为具体承担单位联合申报试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为龙头企业、产业园区、产业联盟、研究机构等,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适时下达申报通知,并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专利导航试点工作。

政策类型:创新政策

6.政策原文:对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推荐申报省奖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解读)

政策出处:《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5号)第22条中的部分内容。

政策解读:原省中小企业局(现相关职能划入到省工信厅)制定瞪羚企业发展整体规划,至年行动计划期内,认定和培育家,引导企业追求内涵式发展。省财政每年根据预算安排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有关部门从瞪羚企业培育库中根据企业成长性、技术创新、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提出申请,审核后报省级审批。(市财政局企业处民营科,责任人:王天国,联系)

政策类型:创新政策

7.政策原文:加强“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申报省奖励;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申报省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参加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各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全面落实“创新券”政策。

政策出处:《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5号)

政策解读:①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申报省奖励:根据《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56号)第三条(二)、第五条,为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省科技、财政部门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市级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级申报奖励资金。②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参加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认定):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办发〔〕4号),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由县、市科技部门培育指导,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向国家科技部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的,在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系统注册填报有关材料,省科技厅审核后予以备案。③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思想优化环境加快转型发展的意见(试行)》(济发〔〕1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六大工程培育科技沃土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办发〔〕12号)文件精神,对新认定(包括3年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补经费,其中省、市财政科技经费奖补10万元,其余10万元由县级财政承担。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省、市科技部门下发的通知要求,按程序申请奖补资金。经备案的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使用入网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享受省、市“创新券”补贴政策。1.补助比例:省科技厅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含我市)“创新券”补贴比例为检测检验费用的60%;在此基础上,我市再补贴20%,总体补贴比例共80%。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省补贴最高50万元、市补贴最高20万元。2.补助范围和方式:经省科技厅备案、注册地在我市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并扩大到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后,使用入网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产生的检测检验费用,将发票上传至共用网,经省、市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创新券”政策。“创新券”网上申请常年受理,定期审核,每年集中补助一次。

政策类型:创新政策

8.政策原文: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荐申报省支持;继续举办济宁市创新创业大赛,市财政每年列支不超过万元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政策出处:《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5号)

政策解读:对每个技术领域现场晋级胜出,且符合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企业,新锐类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精英类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科技金融补助支持。在活动结束一年内,对所有参加现场晋级的新锐类企业首次获得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等创业资本支持的,按投资金额的10%给予跟进支持;获得首笔银行贷款的,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两年的贴息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科技金融补助支持总额度限制。每个企业获得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与科技金融补助支持两项相加的总额度不超过万元。国赛获奖配套支持。选取参加现场晋级的优秀企业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按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配套支持。跟踪后补助支持。对每个技术领域现场晋级胜出的创业团队,活动结束一年内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企业进行跟踪,根据其转化参赛项目取得的成效,对符合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科技经费后补助支持。科技金融补助支持。对参加现场晋级的所有创业团队活动结束一年内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享受新锐类企业的科技金融补助支持。济宁市创新创业大赛:大赛评出成长组一、二、三等、优秀奖16项,初创组一、二、三等、优秀奖16项,共32项,奖金共万元。大赛分别举办了初选、初赛、复赛,决赛,对入围企业由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公示。大赛由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中小企业局、共青团济宁市委、金乡县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联合举办,相关政策每年发布一次。

政策类型:创新政策

9.政策原文: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重点聚焦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项目,争取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或参股我市投资等方式,加大对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的支持。

政策出处:《关于支持非公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5号)

政策解读: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引导基金、子基金二级架构,实行独立投资决策和规范的市场化运营;强调基金由市与县市区政府共同发起,政府出资作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由引导基金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投资机构合作设立;重点投资于全市各类产业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和园区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市财政局企业处综合业务科,责任人:陈旭,联系)

政策类型:创新政策

10.政策原文:完善科研人员流动机制,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批准支持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待遇、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职责分工解读)

政策出处:《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1号)

政策解读: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有离岗创业需求且符合离岗创新创业条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书面申请、单位审核、公示、主管部门批准,可离岗创新创业。单位应与离岗创新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创业协议,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经批准同意后可延长离岗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所需经费,由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人员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责任人:郭召利,联系)

政策类型:创新政策

11.政策原文: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解读)

政策出处:《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5号)

政策解读:为进一步拓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原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其中,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贴息和评估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贷款当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补助,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对为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协调管理科,责任人:周蕊,联系)

政策类型:创新政策

12.政策原文:落实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受侵犯。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经济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

政策出处:《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5号)

政策解读: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力度持续增强。一是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通过开展“护航”、“雷霆”等专项行动,聚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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