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基本医疗保

日前,按照《济宁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攻坚计划》部署要求,市医疗保障局抓实推进,1月份起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对合规医疗费用按医保有关政策进行支付。

取消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将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就医负担,同时进一步发挥医保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

延伸阅读:

年6月,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宁市财政局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所需基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全市统一筹集标准,按每人每年70元标准筹集使用,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元,每日负担一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卫生室(所)不设起付标准。

·与辖区内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参保居民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未签约的,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

·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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