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济宁各餐饮企业复工后千万别干这种

点击上方蓝字"济宁拉呱"看更多精彩内容

来源:综合自中国食品报

日前,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发挥反垄断职能,助力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情况。针对一些餐饮企业报复性涨价和行业垄断行为等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局一级调研员李军认为,《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因合理原因采取涨价措施,但是,如果市场内的大部分同业经营者共同达成了协同涨价的协议,使得相关市场的同业竞争被限制,消费者无法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时,这种行为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就如何区分行业协会"组织会员自律"与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李军明确指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和要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也就谈不上市场经济,但竞争和垄断又总是如影随形,相伴共生。行业协会一般是指以行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由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虽然不是经营者,但是其活动与经营者有密切的关系。行业协会是一把双刃剑,同时具有促进、维护竞争的积极功能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功能。因此,我国反垄断法考虑到这一特殊主体,对其行为进行了规制,鼓励其在发挥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秩序的同时,抑制行业协会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使行业协会成为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重要力量。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内经营者的利益代表,为行业内经营者提供咨询、沟通、协调等社会服务,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维护行业秩序和促进社会共治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行业协会以自律为名,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就触碰了《反垄断法》的红线,涉嫌构成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这两种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更多消息,扫描

转载请注明:http://www.jiningshizx.com/jnwh/1169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