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
年4月
为更好地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就解放思想、优化环境、加快转型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是引领发展的“法宝”。当前,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新挑战,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环境,打开转型发展的新通道。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视察山东视察济宁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统揽全局,紧紧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抓好开放引领、创新驱动、招商引智、人才支撑、投融资改革、重大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进一步放宽政策、提升服务、优化环境,把济宁打造成资源开放聚合、创新创业活力迸发的发展高地,为加快实现“四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解放思想要落实和体现在四个方面:——加快转变思维方式。牢固确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资本、市场、产业意识破除传统思维定势,敢于牺牲短期利益、局部利益,通过放开市场、放开产权、放开政策,突破各种束缚和障碍,赢得产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信息和大数据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中国制造、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现代服务业等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强化科技、人才、生态、环境要素支撑,推动增长方式向创新驱动转变、产业档次向中高端转变。——加快转变工作方式。积极适应新常态要求,更多地运用市场化方式支持企业发展,通过产业扶持、基金股权投入、投融资改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形式,实现政策、服务、环境集成,形成“洼地”效应。——加快转变工作作风。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考核督导、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鼓励各级干部在招商一线、项目一线解放思想、勇于担当,担负起新常态下改革发展的重任。二、构建全方位开放格局(一)鼓励企业“走出去”1.鼓励企业融入“一带一路”等国家开放战略,对开展境外投资从事经贸合作园区建设、企业并购、资源开发、产品生产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资金、支出费用给予贴息,对租赁办公场所开展境外营销网络的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给予补贴,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境外经贸园区贴息额最高万元,企业贴息或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2.用好中韩自贸区优惠政策,推进曲阜、邹城两个中韩文化贸易合作试点园区建设。(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3.围绕建设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基地,加强与德国工业4.0、美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合作,突出与欧美、日韩等世界信息产业聚集地顶级IT企业的精准对接、务实合作。4.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以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技术引进等方式吸引外资,大力引进外资投资性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和融资租赁公司。5.对民营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与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境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吸引外资万美元以上的,对中方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三)鼓励扩大对外贸易6.发挥济宁高新区作为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的作用,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及认证系列维护。7.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开展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争创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培育出口品牌,提高外贸竞争新优势。8.支持企业参加“千企百展”活动,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壮大外贸进出口企业队伍。(四)加快建设外贸平台9.推进综保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申建,支持金乡直通场站封关运营。加快济宁曲阜机场迁建步伐,推进机场口岸建设,规划建设临空产业园区。10.支持新业态主体开展省级以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等认定,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11.制定进出口贸易便利化工作措施,改善通关、商检、外管、退税等服务环境。三、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五)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12.对经认定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万元的,按照当年实际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国家级、省级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13.对中小企业设备总投资额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补助额最高万元。14.对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的产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补偿实际投保保费80%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实际投保保费20%的补偿。15.创新政府采购机制,推行产品与服务政府购买制度。严格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六)支持引进培育研发团队和机构16.世界强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企业集团、研发机构在我市新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其购置的研发试验关键设备按其实际支出额一定比例给予连续三年支持,补贴最高0万元。17.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和现有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对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支出额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万元。(七)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1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并根据运行情况每年给予最高0万元的建设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19.对新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经认定后给予一定建设经费补助,经绩效考评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万元、万元的奖励,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20.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中心互联互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万元、万元的奖励。21.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给予连续支持三年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支持创新型示范园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八)支持科技创新项目22.对承担本市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给予最高0万元的支持。23.对带发明专利技术来济宁投资企业,投资额超过0万元的,对发明专利技术项目给予一定补贴。24.对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并实现成果在我市成功转化的重大研发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立项并在济宁落地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照上级财政扶持资金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25.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业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九)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26.对市、县两级骨干企业实施综合评估,按经营规模、创新能力、就业贡献、品牌影响等指标进行奖励。27.支持济宁销售收入“千百亿”工业企业兴办园区,达到国家级投资强度的,在土地上给予最大优惠支持,并在5年内给予奖励扶持。设立存量土地产出强度提高奖,产出强度达到工业总产值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8.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对市域内工业企业(煤炭、建材除外)间全年采购产品及加工服务达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方最高万元的奖励。29.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对当年列入省、市政府批准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并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企业,按淘汰设备评估价值的20%或按产能给予最高万元的补助。30.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大行业整合力度,对在重组整合中使我市产业做大做强、有带动作用并安排相当数量的原企业员工的,依据安排员工数量、新增税收等指标,在5年内给予奖励扶持。31.落实合同条款,支持惠普、甲骨文、中兴通讯、华为等大企业在济宁设立实体制造公司、大数据中心。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十)完善招商政策32.整合市级各类专项资金,设立市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3亿元。对纳入市级以上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由受益财政给予扶持。33.对物联网、云计算、信息软件、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产业项目,加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由政府牵头整合数据资源,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落户济宁,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34.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高端项目,支持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市并在我市交易结算。(十一)创新工作体制机制35.成立市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定期评审重大招商项目、研究产业布局和扶持政策、协调解决项目落地中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市、县投资促进机构,强化投资促进职能,建立内外合一、专业运作、力量集中的招商引资管理体制。36.在各功能区和园区探索成立招商投资公司,实行专业化招商、市场化运作。(十二)转变招商方式37.突出企业招商,实行市、县和大企业联合招商,鼓励企业以股权换资金、换技术、换市场,促成我市优势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合资合作。对大企业牵头的招商活动,可由市财政补贴会议费用。38.制定产业招商路线图,围绕产业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和配套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对产业发展有牵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招商专案,市财政给予费用支持。五、支持人才优先发展(十三)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39.推进济宁市省级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试点,在人才和产业互动发展、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人才柔性流动、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等方面创新突破,引领支撑经济社会转型发展。40.探索在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置高端特聘职位,实施聘期管理和协议工资,通过灵活方式吸引集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十四)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41.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5年内面向海内外引进培育名左右引领我市重点、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对经认定的创业人才,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开发价值特别重大的,实行“一事一议”;对经认定的创新人才,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42.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通过各种方式,每年力争组织名左右企业家到境外学习、组织名左右企业高管参加国内著名高校专题研修。市财政给予最高80%的费用补贴。43.实施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5年内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引进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00名以上相关专业理工科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由所在县(市、区)给予津贴补助。44.实施高技能人才开发计划,5年内重点支持名左右技能拔尖人才,重点培养0名左右产业急需青年技师,新增10名左右具有技师以上资格的实用技能人才。对评定的技能拔尖人才,由所在县(市、区)给予薪酬补贴,连续补助3年;对认定的产业急需青年技师和企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实用高技能人才,由所在县(市、区)给予津贴补助。六、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十五)创新政府投资体制45.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运用引导基金、贷款贴息、融资增信、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建设。整合市级投融资公司,对交通、市政、水利等平台资产实施股权整合,提升平台公司融资能力。建立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协作共赢的投融资体制。46.支持实力强、资质好的投融资公司改制上市,吸引民间资本、境外资本等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改革。逐年充实政府引导基金,力争5年内形成亿元以上基金规模。对接争取国家级、省级股权引导基金参股我市子基金,加强与县(市、区)政府引导基金的互动融合。47.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长期稳定收益。(十六)支持企业直接融资48.引导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列入改制计划、完成规范改制并重新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费用支出,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万元的补助;对赴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49.鼓励企业开展多渠道直接融资,对通过私募股权、发行债券或集合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十七)着力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50.市与县(市、区)政府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与企业互保池共同增信,鼓励银行按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池多倍放大。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向无抵押、无担保和没有取得过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首笔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50%的补偿。51.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对接,最大限度地争取政策性贷款。创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面向初创期、种子期企业及创业者提供风险投资、天使投资、贷款担保等融资服务。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代偿责任分担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市财政根据上年度新发生担保额,按照最高1.5%的比例给予业务奖励。52.积极发展动产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解决采购中标企业融资难问题。53.规范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各种贷款附加条件。深化小微企业贷款“续贷”模式增量扩面。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借新还旧,减少搭桥融资行为,缩短融资链条,减轻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54.完善政府对银行机构考评机制,将恶意抽压贷情况纳入考评。对向信息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综合考虑其存量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余额等指标,每年给予一定奖励。七、优化发展环境(十八)提高行政服务效能55.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除法律要求必须市级审批的事项外,其余事项下放到各县(市、区)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审批。凡中央、省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项目、审批要件,一律取消;凡省内其他地市能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全部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初审、专家论证、现场踏勘以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律取消;确有依据的依法从严设定时限,力争审批时限比法定时限压缩50%以上。56.全面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推行建设项目部分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建立重大项目容缺预审办理和限时办结制。实施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行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多图联审”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制度。对投资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实行代办制。57.创新完善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对市级重大项目及惠民实事项目,凡具备项目立项批复、财政评审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的,即可提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和进场交易手续。对进场交易项目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对招标采购人报送的招标采购文件和公告当天予以审查完毕,按照项目需求,在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的前提下,双休日、节假日均正常安排开评标活动。58.严格规范清理中介服务,坚决查处“红顶中介”、以审谋私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和各种人为设置障碍、“中梗阻”等问题整治力度,彻底解决部门服务速度慢、效率低、质量差的问题,努力打造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环节最少、费用最低的政务环境。(十九)营造良好法治和信用环境59.实行政法领导干部包保重大项目和政法干警联系企业制度,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园区驻地开展环境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堵门断路、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行为。60.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全部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不再执行。61.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切实履行与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承诺事项、赋予政策,及时协调处理企业投诉事项,杜绝承诺不兑现、承诺缩水等现象,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二十)强化产业用地保障62.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专项用地保障,通过协同办公、并联审批集中解决项目评估、规模核定、用地选址、项目准入等事项。探索实施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制度。降低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成本,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等因素,在一定年限内逐年给予支持。63.在国家相关政策规范下,对决定产业用地地价的各种影响因素及权重进行优化调整,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对信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适度降低出让底价,减少优质产业项目的土地成本。64.建立健全征地报批联动机制,完善重点项目帮办制度,提前介入项目用地服务,畅通用地绿色审批渠道。新增指标重点保障市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教育用地,优先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二十一)提升园区服务能力65.实施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构建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利用“互联网+”促进产业园区发展,提升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推动开发区由单一工业聚集区向多功能园区转型发展,争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66.在用电、用气、用水等方面实行最低标准收费,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和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八、落实保障措施(二十二)抓好政策落实兑现67.认真梳理中央和省、市各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列出清单,逐条对照查摆落实。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兑现管理办法,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兑现落实到位。(二十三)加大对上争取力度68.建立对上争取项目库,每年策划包装一批质量高、潜力大、有特点的精品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上争取工作。69.每年选派一批优秀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主动邀请上级机关干部到我市挂职。(二十四)严格督查考核70、强化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在解放思想、优化环境方面的督查问责,对重点工作、重要项目、重大事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做到凡有部署必有措施、凡有措施必有督办、凡有督办必有结果,对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市委成立由市级班子主要领导参加的高规格督查委员会,下分若干条督查线,每月每季度对重点工作线、县(市、区)和部门进行督查。71.创新重点项目管理机制,实行“四新”(新签约、新开工、新竣工、新投产)重大项目月度公示制。强化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招商工作的调度考核,每月对其外出招商天数、拜访企业数及签约项目数等进行调度通报。72.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简政放权、优化环境工作,并以此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增加科技创新、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信息产业发展等在综合考核中的分值和权重,把招引大项目、好项目及项目落地成效作为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标准。坚持按照时间节点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实行“一事一考”,实现全年工作目标考核的系统化、动态化、全程化。73.进一步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从严问责,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74.落实《关于建立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为各级干部解放思想、干事创业、敢于担当创造良好环境。75.本意见执行中的各项资金安排,除指明由市级财政安排外,其他各项资金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要出台配套政策确保落实。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不重复奖励。原有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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