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醒您:切勿意气用事,否

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醒您:切勿意气用事,否 匹夫逞一时之勇,莽夫抒一时之气。谨防为了一时之快而犯下过错甚至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近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董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年2月,犯罪嫌疑人董某与受害人付某在KTV内发生冲突,付某携带匕首并使用啤酒瓶砸伤董某。随后董某开车回到其位于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的自家储藏室取出一支双管猎枪,约付某在其济宁市高新区黄屯街道的家门口见面,见面后董某的枪支打中付某右小腿致其受伤,随后董某驾车离开现场。

经鉴定,董某携带并使用的枪支系以火药燃烧产生的气体压力为动力进行发射且具有杀伤力的枪支。高新检察官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枪支是指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因此,具有杀伤力的猎枪以及仿真枪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于广大枪支爱好者,希望大家主动上缴非法持有枪支,积极举报非法持有枪支人员。我好的,谢谢您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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