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同意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办法规定,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27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自2014年12月1日起,山东省济宁市将针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目录管理,规定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及其他发生变化的因素,由行政审批机关上报目录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服务管理机构予以公布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期限、流程及其他要素和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设立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取消、调整或者变更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济宁市地图或者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和调整另外,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审批对象、审批时限等要素发生变化的,行政审批机关还应当向目录管理机构主动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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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同意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目录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予以公布每年一月底前,行政审批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行政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接受目录管理机构评估目录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评价制度,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行政审批事项济宁市政府信息网,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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