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符合条件的,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年满35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租住城区廉租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五年以上;(三)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四)其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城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五)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六)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租赁公房;(七)有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八)按照规定应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济宁市市政府采购网二条住房面积以申请家庭在城区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

申请人与其配偶或子女不在同一个家庭户口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租住城区廉租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三)婚姻证明;(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五)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七)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查询授权书;(八)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节廉租住房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条申请租住城区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已婚申请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按分户对待

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没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不参与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住济宁市政府招标网房建筑面积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申请租住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理由;(二)核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情况不属实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三)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济宁市政府交易中心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民政部门;对经审查不合格或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四)复审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送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014-09-04 10:15:09.0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之三)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通知;之三滚动读报/enp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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