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政府官员究竟该判不该判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惠林

中共党员,原系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经环局)副局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被告人黄惠林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22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肖万华、向平(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惠林犯玩忽职守罪,于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梅英、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惠林及辩护人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黄惠林在担任昆山开发区经环局副局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对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专项检查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具体部署、督促分管的职能科室按照要求开展排查和检查工作,其分管的职能科室一直未发现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中荣公司)系有粉尘爆炸危险的铝镁机加工企业,造成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情况长期未得到整改,粉尘爆炸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且未被发现排除。

年8月2日,中荣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共造成人死亡、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指控证据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证了被告人黄惠林的任职文件、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文件,证人陈某、叶某、冯某等人的证言,国务院“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发破案及查获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惠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惠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惠林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黄惠林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惠林系自首,提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年12月至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惠林担任昆山开发区经环局副局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科,负有综合管理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督促检查等职责。

年8月至年8月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期间,被告人黄惠林对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未认真履行部署、督促等职责,致使在上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且昆山开发区曾发生过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粉尘爆炸的情况下,其分管的职能科室一直未发现中荣公司系有粉尘爆炸危险的铝镁机加工企业,造成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情况长期未得到整改,粉尘爆炸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且未被发现排除:

1、年8月,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昆山市安监局)转发了上级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文件,要求对“存在粉爆场所的企业”等工贸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被告人黄惠林收悉上述文件后,没有具体部署、督促分管的职能科室根据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没有过问该项文件落实情况,昆山开发区未就该项文件开展工作,致中荣公司粉尘爆炸隐患未被发现排除。

2、年6月,昆山市安监局转发了上级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文件,明确要求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彻底排查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铝镁机加工等生产环节,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抑爆、阻爆(隔爆)、泄瀑等防控措施。被告人黄惠林收悉上述文件后,没有具体部署、督促分管的职能科室根据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没有过问该项文件落实情况。昆山开发区经环局未就该项文件开展工作,上报的工作总结套用其他数据,未涵盖此次文件要求的对铝镁机加工企业及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检查和排查工作,致中荣公司粉尘爆炸的隐患未被发现排除。

3、年10月,昆山开发区内发生昆山长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公司)“10.5”可燃气体爆炸事故。昆山市政府随即批复要求昆山开发区开展镁铝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除尘防暴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被告人黄惠林对该批复仅进行简单批阅,未对粉尘爆炸引起重视,没有具体部署、督促分管的职能科室排查同类企业,没有过问该项批复落实情况,昆山开发区经环局未就该项批复要求开展工作,未能举一反三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致中荣公司粉尘爆炸隐患未能被发现排除。

年8月2日上午7时34分,中荣公司组织员工在4号厂房进行抛光作业时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事故造成正在作业的工人当天死亡75人,受伤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内死亡97人、受伤人。事故报告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49人。该特大事故共造成人死亡,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年8月22日,被告人黄惠林接到国务院调查组的电话通知后,至调查组驻地后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带走,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证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黄惠林的身份及职责证据

1、干部基本信息表、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人()5号《关于王健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昆山开发区管委会抄告单昆开抄()20号《关于调整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昆山开发区经环局文件昆开经环政()5号《关于调整开发区经环局领导分工的通知》、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50号《关于印发市区镇及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和昆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证明被告人黄惠林自年12月担任昆山开发区经环局副局长、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科,其职责主要有组织、部署、督促职能科室综合管理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督促检查等。

2、《关于昆山开发区机构“三定”问题的说明》、《关于经济发展局“三定”方案的初步会商意见》、《开发区经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昆山开发区管委会文件昆经开企()第6号《关于印发《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要点)》的通知》、昆经开企()第7号《关于完善开发区生产管理网络、明确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昆山开发区管委会文件昆开政()25号《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证明昆山开发区经环局为昆山开发区的内设机构,属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协调归口单位,主要职责为综合管理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治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被告人黄惠林玩忽职守的证据

1、昆山市安监局文件昆安监()89号《关于转发开展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及该通知转发的苏安监督二()10号《关于转发《全省集中开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苏安监督二()8号《关于层转《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上述文件及通知要求昆山开发区经环局,结合当前开展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对照文件迅速开展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集中开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行动;掌握存在粉爆场所的企业是否掌握企业爆炸性粉尘特性、粉爆场所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并根据相应技术规范划分粉爆场所区域等级,制定预防粉尘爆炸的有效措施;摸清辖区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实现企业全覆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使所有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全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标准,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收文稿截图一份,证实昆安监()89号文件及相关附件已由昆山开发区经环局收悉,签阅人被告人黄惠林的状态显示为“阅”,阅读时间为年8月28日。

2、昆山市安监局文件昆安监()69号《关于印发《昆山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彻底排查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铝镁机加工等生产环节,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防控措施。

收文稿截图一份,证实昆安监()69号文件及相关附件已由昆山开发区经环局收悉,签阅人被告人黄惠林的状态显示为“阅”,阅读时间为年7月4日。

3、长运公司“10.5”可燃气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昆山市安监局文件昆安监会纪()80号《长运公司“10.5”可燃气体爆炸事故调查工作会议纪要》,昆山市人民政府昆政复()60号《关于同意长运公司“10.5”可燃气体爆炸事故结案的批复》及文件传阅批办单,证明年10月5日,昆山开发区内长运公司发生可燃气体爆炸事故。昆山市政府随即批复要求昆山开发区开展镁铝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除尘防爆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上述文件已由昆山开发区经环局收悉,被告人黄惠林的阅读时间为年1月3日。

4、证人叶某(时任昆山开发区经环局安全科科长)的证言,证明其知道昆安监()89号的文件主要内容是对工贸企业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检查和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专项检查。安全科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工作,被告人黄惠林没有就上述专项活动对其进行过部署和督促。昆安监()69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对冶金等工贸企业进行大检查,昆山开发区经环局没有根据文件要求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黄惠林没有就这个专项活动对其部署和督促。年昆山开发区曾发生过一次粉尘爆炸事故,这个情况黄惠林应该知道但没有就粉尘类企业专项检查进行部署。

5、证人冯某(时任昆山开发区经环局安全科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安全科没有按照昆安监()89号的要求对工贸企业安全隐患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进行专项检查,也没有向昆山市安监局报送相关总结。关于昆安监()69号文件,安全科没有按照要求对冶金工贸行业开展大检查,并没有对涉及铝镁机加工企业及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开展检查,也没有重点检查抑爆、阻爆、泄爆等防控措施,向昆山市安监局报送的总结也未按照文件要求体现上述检查内容。年10月,长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后,昆山开发区经环局安全科没有针对辖区内的铝镁机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整治。

6、证人刘某(时任昆山市安监局职安科科员)的证言,证明关于昆安监()89号文件,昆山开发区没有按照要求上报总结;关于昆安监()69号文件,昆山开发区报送的总结中没有体现文件要求的对“铝镁机加工企业”的检查内容,也没有体现“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重点检查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防控措施”的检查内容。

7、证人赵某(时任昆山开发区经环局局长)的证言,证明黄惠林是分管昆山开发区经环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关于昆安监()89号文件、昆安监()69号文件,黄惠林均未向其汇报过相关落实情况。

8、证人高某(时任昆山市安监局应急管理科科长)的证言,证明昆山开发区经环局安全科派人参加了长运公司可燃气体爆炸事故的调查,也参与了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昆山市政府关于该起事故的批复中明确要求昆山开发区开展镁铝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国务院“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出具的《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其中昆山开发区经环局

「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安全培训把关不严,专项检查不落实。

「2」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内涉及铝镁粉尘企业数量、安全生产基本现状等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能认真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次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

「3」对中荣公司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粉尘长期超标问题,未督促该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清除,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10、案发经过,证明年8月2日,国务院成立“中荣公司8.2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年8月22日,被告人黄惠林接到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电话通知后,至调查组驻地后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带走。

另有被告人黄惠林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黄惠林身为昆山开发区经环局副局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负有综合管理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被告人黄惠林对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限空间专项治理工作、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没有认真履行部署、落实和督促职责,在辖区内已经发生金属粉尘燃爆事故的情况下,仍没有督促分管的职能科室根据批复要求开展镁铝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以致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惠林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惠林没有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黄惠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惠林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2月1日起,先行羁押的8日予以折抵,至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文明

审判员张嘉

人民陪审员曹凤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朱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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