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大气ldquo毒瘤rdquo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打赢蓝天保卫战
为有效遏制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降低VOCs排放总量,《济宁市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日前已正式出台,济宁将强化重点时段(6-9月)臭氧生成的前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的污染管控,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主要目标坚持精准施策和科学管控相结合、达标监管和帮扶指导相统一、资源节约和风险防控相协同,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大力推动低(无)VOCs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切实加强VOCs污染控制,提升VOCs治理能力,实现VOCs和NOx排放量明显下降,有效遏制夏季O3污染。
落实重点工作
10
大举措
01
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02
严格控制VOCs新增污染物排放,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倍量削减,纳入环境执法管理;03
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04
提升VOCs集中排放工业区和传统产业聚集区产业准入标准,鼓励聘请行业专家团队制定小涂装、小印刷、小化工等传统产业聚集区整治提升标准。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完善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年7月1日起
01
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02
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应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督促生产企业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把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督促相关企业参照《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号),点对点排查逸散点位收集情况及效果。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高效的收集方式。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
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
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
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按要求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高VOCs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
企业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个的,应全面梳理建立台账,6月底前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主动避开O3污染高峰期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
全市石化、化工、涂装和印刷等VOCs重点行业的市级家重点企业和县级家重点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兼顾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确保达到VOCs排放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关要求;全市家重点企业要于6月底之前完成治理,逾期不能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按照“一企一策”完成治理的企业,开展现有VOCs治理设施评估,全面评估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达不到VOCs收集、治理要求实施停产治理,直至整改完成达标排放。
对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要重点加强效果评估。
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通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等方式加强监管。
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夏季错时作业,原则上6-9月每日10时-16时禁止生产作业,对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治理效果较好的企业,可免于错时作业。
6月底前,各县(市、区)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对排查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工业园区要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有条件的要分析企业VOCs组分构成,识别特征物质,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完善园区统一的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各企业集群要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加大对涉VOCs、NOx“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力度,重点对小涂装、小印刷和小化工,以及使用加热、供热设备或其他生产环节排放NOx的企业开展“回头看”。对关停取缔类的,严防死灰复燃;对整改提升类的,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复产。各县(市、区)要在全面开展“回头看”的基础上,持续深入开展动态排查整治,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坚决“发现一起、查处清理取缔一起”。01
加强重型柴油车尾气污染防治
以重型柴油货车为重点,全面抽查公交、环卫、客运、物流和港口、煤矿、矿山及各类工业企业等“用车大户”(自有或日用1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不定期入户检测尾气达标排放情况。
02
实施重型载货汽车运输管控
凡日常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用车企业管控范围,在6-9月份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03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
在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排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基础上,建立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排放检测、超标撤场等监管制度,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鼓励设备产权单位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04
加强城区市政环卫作业车辆整治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以城区市政环卫作业车辆作为试点,推广使用电动车辆替代天然气和柴油车辆;同时推进主城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使用新型除尘环卫车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改造条件的车辆,积极探索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治理,。
05
加强城区出租车整治
对主城区出租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尾气符合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准许其正常运营;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交管部门不予车辆登记,审批部门不予发放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
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鼓励加油站开展夜间加油降价促销活动,将降价促销时间调整至每日18时至次日8时,鼓励市民在夜间加油;加油站原则上避开白天时段(8时-18时)卸油。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结合排查工作,做好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向企业宣传VOCs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树立减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理念。
6月底前
各县(市、区)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对本区域内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实现指导帮扶全覆盖。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理处罚。
7月1日起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实施停产检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企业纳入执法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晒等环节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将全市所有VOCs排放企业纳入执法范围,市级每季度组织一次VOCs排放企业专项执法,县级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重点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2种行为:
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
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
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臭味、漏风等感官可察觉泄漏;
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涉VOCs物料(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有机废气(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不经过收集处理排放;
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储油库、加油站人工量油。
开展监测执法联动,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监督性抽测。市级每季度组织一次VOCs排放企业专项帮扶,县级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帮扶。
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强化监督帮扶。组织专家团队深入各地,查找问题、把脉会诊,针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等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地方优化VOCs治理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
清理整顿VOCs综合治理市场环境。针对VOCs末端治理工程、第三方检测、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维等存在低价恶性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规范行为,凡在执法检查中因治理工程质量问题、检测数据造假问题、监控设备质量问题等非排污单位责任导致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行为,将相关服务方纳入黑名单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自处罚之日起一年内禁止进入济宁市场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加快完善VOCs环境监测网
加强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已开展VOCs监测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采样和监测方法,加强设备运维和数据质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尚未开展VOCs监测的县(市、区),要参照《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抓紧加强能力建设,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将市级家重点企业和县级家重点企业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抽查监测,覆盖率20%以上,其他非重点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抽查监测,覆盖率10%以上。开展VOCs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等专项督查,对使用不能真实反映VOCs排放水平的监控设施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实施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依法进行处罚,对VOCs排放量较大、O3污染较重的县(市、区),优先开展VOCs自动监测,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数据直联;对开展手工监测的县(市、区),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安排手工采样日期和时间,O3污染过程要加密监测,探索主要VOCs物质浓度变化及传输规律。6-9月,各县(市、区)组织对排查出的重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的园区或厂界环境开展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数据统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向社会公布。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数据汇总和综合分析,编制重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报告并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县(市、区)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走航监测和网格化监测,排查突出问题,评估整治效果。6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站点O3量值溯源和VOCs监测质控抽查工作。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
各县(市、区)要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开展自行监测,并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开。鼓励各县(市、区)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自动监控装置建设。01
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控制加大餐饮油烟治理、油烟排放检测等资金的投入力度,强化餐饮油烟先进治理技术及油烟净化设备提升,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定期提交餐饮油烟排放监测报告,并主动公示相关信息。02
开展干洗行业治理干洗经营单位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选用配有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03
强化道路保湿降温作业对市区主次干道、人口密集区域周边等道路进一步规范冲、刷、吸、扫、喷作业模式,有效降温以降低对臭氧生成的影响。04
高温时段市政等涉VOCs施工实施错时作业合理调整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市政施工等作业时间,在10时-16时高温时段,禁止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户外作业,减少VOCs排放。识别图中转载请注明:http://www.jiningshizx.com/jnxw/11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