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平均每天50对夫妻劳燕分飞

济宁平均每天50对夫妻劳燕分飞

济宁市嘉祥县离婚平均年龄最小,任城区离婚数量最多!

-08-19济宁晚报

近日,王宝强婚变风波引发热议。很多人憧憬婚后的幸福生活,然而现实却让人无奈,高涨的离婚率成为一个备受   案例:任城区王女士与丈夫徐某年相识相恋,年登记结婚,婚后丈夫徐某对王女士一直照顾有加,两人夫妻感情一直不错,王女士对丈夫也一直非常放心。年王女士忽然接到一个陌生女子电话要求她与徐某离婚,声称已和徐某有过男女关系,并且两人相爱。王女士十分伤心,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丈夫徐某承认了自己出轨的事实,但同时也表示不同意离婚,以后会改正错误,忠于妻子。最终法庭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说法马全平律师解释,“婚内出轨”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通奸、同居、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见,“婚内出轨”只有达到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才会被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如果仅仅是通奸,并不会因此判决离婚。   

出轨是否必然导致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案例一

年任城区周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年7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王先生一次性给付周女士人民币5万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而年5月,王先生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由于王先生常年出差在外,周女士离婚后才发现王先生已与该女同居两年,因此,周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王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案例二

兖州的刘女士与张先生于年结婚,两年后儿子张某出生了。孩子在张先生的百般呵护下成长,孩子越长大,他越觉得有点不对劲,张某相貌上怎么一点都不像自己呢。年3月,带着怀疑,他领着张某去相关机构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他和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年5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刘女士返还九年来为张某支付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近20万元,并要求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的抚养事实客观成立,抚养费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的,但张先生并未对诉求的金额提供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因此酌定张先生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为每月元,以个月计算,刘女士应支付张先生共计10.8万元。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刘女士已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同时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条,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的行为有违基本道德,对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应承担不可推卸之责任,因此法庭支持张先生的诉求,判决刘女士赔偿6万元精神损失费。

律师说法

钱冬梅律师解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内出轨”如果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物资赔偿和精神赔偿。如果仅仅是通奸,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只能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必须有严重后果发生才行。

新闻链接

一方有出轨行为,离婚时就要净身出户吗?

钱冬梅律师说,王宝强的离婚案中,网友们呼声很高,让马蓉净身出户。然而“婚内出轨”并不是使过错方净身出户的理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除非过错方自愿净身出户,法院是很难会因其婚内出轨做出让其净身出户的判决的。 

法律上只规定了一种可以净身出户的情形,即《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为“婚内出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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