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
《年度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改进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预算执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年度济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了《年度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代理目录划分
《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两部分。A、B、C品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D、E、F品目属于“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分散采购的G类品目,部门、单位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根据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和采购标的特点,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采购金额达到万元以上(含万元)。
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标准为万元(含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凡属于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备案合同。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其他有关事项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⒈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品目实行集中采购。同一品目年度采购限额标准为:定点商城1万元(不含)以上;定点商城外的采购品目,货物、服务类20万元(不含)以上,工程类30万元(不含)以上。
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其中:货物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50万元(含)以上,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万元(含)以上。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定点商城范围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下列采购品目可实行定点商城,也可选择其他法定采购方式。
A01家具;
A03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服务器、信息安全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套件、应用软件(财务软件)、信息安全软件(杀毒软件)、终端设备、存储设备、打印机、显示设备、扫描仪、机柜、中控设备、不间断电源(UPS)、硒鼓、碳粉、墨盒、色带、复印纸、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摄像机、照相机、镜头及器材、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刻录机、装订机、碎纸机、录音笔、饮水器、电视机;
A04车辆;
A07空调、空气调节设备;
A08音、视频设备。
(三)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目前已签订且生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人均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服务商。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在采购时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
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为激发高校、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省级做法,改进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无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可自行采购、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具体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由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资金性质及用途自主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所用耗材一并实行自行采购。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各部门、单位需购买进口产品,属于《年度济宁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进口产品目录》,详见附件2)内的,不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不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七、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不断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支持创新、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品目,应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落实力度。
八、其他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在2个月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一品目或者类别原则上应合并编报一条采购计划。
采购人应对所采项目进行科学合理分包,一个包对应一个采购计划;已向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计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分包采购。
公务用车、小型机和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实行全省协议供货。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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